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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信办:网购人脸识别属于个人信息过度收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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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4-9 19:53:3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在4月9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,国新办邀请了相关负责人,详细阐述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的相关内容。其中,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的尤雪云局长特别就《条例》第23条进行了深入解读。

尤雪云局长明确指出,该条例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,必须承担起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责任。她强调,经营者不得采取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方式,也不得使用诸如一次概括授权、默认授权等手段,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、使用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个人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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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更具体地解释这一点,尤雪云局长以网购为例进行了详细阐述。她提到,在网购过程中,消费者的必要个人信息主要包括注册时所用的移动电话号码,也就是手机号;收货人的姓名、地址和联系电话;以及支付时间、支付金额和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。她明确指出,如果经营者收集的信息超出了这些范围,比如进行人脸识别等,那就属于过度收集,不再属于必要个人信息的范畴。

尤雪云局长的解读,不仅使公众对《条例》第23条有了更深入的理解,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,同时也对经营者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,有助于维护公平、健康的消费环境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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